释义 |
贪污罪是否判处缓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金额在两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情节较轻,能够主动承认积极返还赃物,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一万元以上,除投案自首或立动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金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返还赃物,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严格掌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