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择起诉法院要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选择起诉法院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面对民事纠纷时,如何选择起诉的法院的问题,在法律上称为法院管辖。意思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上下级法院之间在级别上的分工称为级别管辖;同级法院之间的在地域上的分工称为地域管辖。 对于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起诉被告的,应当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 我国法律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级别管辖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另一类是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不过,实践中,最高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一审的案件。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最高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提供法律依据,在有特别需要时采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情况也极少。 (三)地、市、州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法院主要管辖以下三类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争议的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如对外国企业提起的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到中级法院去起诉。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的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在某市范围内出现的重大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可以到中级法院去起诉。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而将某些案件指定为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海商案件,由各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四)县(区)级的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为除上述由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基层法院都可以管辖。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进行管辖。 (五)县(区)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 县级法院在乡镇等地设立的派出法庭,是县级法院的一个部门。其本身就是属于基层法院的一部分。是为方便公民参与诉讼而外设的机构。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基层法院是相同的。至于如何分工,还参照基层法院的管理规定。实践中,一般每个法庭,受理所辖的若干乡镇之内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 法律只要没有特别规定的,民事案件都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的,由其住所地(户籍地)的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婚户口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被告是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没有办事机构的,由注册地的法院管辖;也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原告可以选择到任何一个法院去一并起诉这几个被告)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 包括以下情形: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件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7、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婚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法律特别指明了确定管辖标准的诉讼管辖类别。有如下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4、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而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事故的损害赔偿而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1、对不动产(如房屋、土地)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2、因港口作业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的案件的管辖法院。 双方协商管辖法院,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即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将案件起诉到哪个法院。但是,双方的约定不能违反上述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选择法院的注意事项 1、提起诉讼时如果可以选择,应选择比较方便自己参加诉讼活动或者比较方便法院执行的法院去起诉。 2、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将不会受理你的起诉,或者会劝说告知当事人撤诉,或者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会影响纠纷处理的时效性。 3、上述所称的管辖,即法院有权受理该案。如果法律未确定其管辖权,该法院就无权就起诉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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