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申报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停保状态且未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办理关系转出的。 二、申报材料: (一)办理参保缴费凭证 1.个人办理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 受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委托书,原件1份。 2.单位批量办理《社会保险批量转移名单》,原件及电子文档1份。 (二)办理转移单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