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 一、建设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什么 建设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重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前拒绝对方要求履行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重合同中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是指双重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不能履行义务时,可以在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前暂时暂停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行使抗辩权的方式有什么 行使抗辩权的方式如下: 1、双重合同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前拒绝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相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以支付的危险时,有权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暂时暂停履行合同。 三、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是: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存在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先后之分。 2、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即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 3、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只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4、最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预期违约的权利主体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预期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对方当事人。 5、法律救济不同。对于预期违约,非违约方救济自己受到伤害的期待债权的方式有两种:(一)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先行履行一方的救济方式是该权利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且及时通知对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