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其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比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3、从犯,减少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50%上述或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法、犯罪的严重程度、如实供述犯罪的程度和悔罪的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上述或依法免除处罚。除非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 5、对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确定宽度。 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 7、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对于返还赃物和赔偿,基准刑的30可以减少%以下;抢劫等严重危险犯罪应严格把握。 9、积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