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况 |
释义 | 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构成犯罪,以及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被害人在审查逮捕环节应有参与和保障,不捕决定书应送达被害人。对于批捕后证据不足的情况,办案单位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若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犯罪嫌疑人应予以释放或取保候审。目前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不予批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批捕决定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批捕; 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 我们认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类不批捕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 二、批捕后办案单位证据不足怎么办 批捕即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 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结语 结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以不予批捕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和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以及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在办案单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相关方。对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目前,法律尚未规定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的具体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并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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