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多长 |
释义 |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会根据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或者采取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是指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要简单的多,因此,实际上简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即将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琐的程序予以简化或者合并,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洁适用。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离婚案件如果案情较为复杂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是因为,如果案件复杂,三个月内审限内无法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转普通程序审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这类案件也不适合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2)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3)庭审程序简便。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4)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离婚简易程序怎么办? 但是以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简易程序所审理的案件本身事实相对简单和清晰,法院审理的审理期限比普通程序要短,审理的法官为独任审理,不需要其他陪审员或者审判决共同出席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离婚案件中只是审理婚姻关系或者财产关系不复杂的案件,法院大多数都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离婚案件什么时候简易程序 离婚案件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离婚诉讼法院有简易程序吗 离婚案件适用程序由法院来进行确定,通常情况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离婚诉讼怎样才会使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离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此之外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准许。 离婚诉讼简易程序要收多少钱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用的交纳做了相关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三条中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案件受理费。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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