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判多少年 |
释义 |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认定 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应区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判多少年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 刑法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说明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名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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