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 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 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