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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找谁
释义
    

法律主观:
    


    我 国税 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审批减免税和 出口退税 的行为;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 纳税 人提供纳税 保证金 或纳税担保的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没有结清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 强制执行 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 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 税务登记证 、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客观: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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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9: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