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售抵押房构成合同诈骗案例 -房屋抵押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男子万某将抵押后的房屋出售给第一个买家,转而又向另一个买家出售这套早已不属于自己的房子。8月24日,记者从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这起合同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一房多卖”的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房先抵押再“多卖” 骗取被害人上百万房款 据了解,被告人万某,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原系资阳市公安局民警(现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任某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西二段88号置地城天悦某房屋以76.8万元的价格卖与任某娟,任某娟当场支付了2 万元的定金,万某未告知任某娟该房屋已被抵押实情。随后,任某娟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万某购房款共计71.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剩余5万元待房子过户后再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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