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防涉外合同纠纷办法 |
释义 | 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国内企业在与也方打交道前,首先要有风险意识,在做业务前要多方调查了解也商资信及银行信用。在这方面,要善于利用网络及使馆经商机构方面的信息资源。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要注意采取必要的商业控制风险的手段,如要求提前付款、款到发货;或约定发货后先邮寄提单副本,待付款后再寄正本提单;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要求对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银行保函;在合同及信用证条款中明确坚持质量检验必须以我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为最终付款依据,或其他附加要求,以防止也商在软条款方面作弊。在贸易纠纷发生后,及早与使馆经商机构取得联系,寻求支持。 2、树长远发展目标,保证质量诚信经营 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还是应该承认,中外经贸合作整体是好的,双方大部分企业和商人还是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国内的企业应该把眼光放长远,要着力于巩固老客户、培育新市场,做好产品长期进入外国市场的准备。 3、重视售后服务,提升产品出口层次。 产品出口仅是外贸的一部分内容,绝不能认为只要产品出去了就万事大吉。一定要重视对出口产品的售后服务。我们中国企业现在大多重视销售环节,轻视售后服务环节。如果我们出售的商品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周到细致,那么我们的每一位客户就会变成我们的义务宣传员,口口相传,会带给我们更多的订单和忠实的客户。大大减少开拓新市场的拓展费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对于树立企业和产品形象大有好处。 4、慎重选择代理,维护己方权益。 对当地代理商的选择一定要谨慎,在签订代理协议前一定要对当地的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进行详尽的考察,就是支付些成本也是值得的。代理合同条款约定一定要严谨,并要有可操作性,对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要做出严格的规定,最好不要指定其为独家代理。如果不指定其为独家代理的话,就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主动权,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和活动空间,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纷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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