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是什么呢 |
释义 |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2021 2021年,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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