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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京津冀异地就医不用备案
释义
    取消京津冀区域内异地就医门诊备案手续
    为积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京津冀医疗保障工作协同发展深度合作,日前,京津冀三地医保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医保协同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明确将积极推进京津冀门诊联网直接结算,促进京津冀医药服务管理协同发展,推进京津冀医保基金协同监管,支持雄安新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等内容。
    根据工作要点,京津冀三地将继续扩大跨省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推动扩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范围,探索取消京津冀区域内异地就医门诊备案手续等,推进京津冀门诊联网直接结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河北省将积极扩大廊坊市北三县、雄安新区、迁安、曹妃甸、固安、涞水等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重点地区的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数量。
    工作要点同时提出,三地医保部门将持续推进以京津冀为基础的“3+N”联盟医药产品集中带量采购,建立京津冀医药工作沟通机制,积极促进京津冀医药服务管理协同发展。此外,工作要点中还明确了将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智能监控,支持雄安新区医保政策设计等。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时,只需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全额垫付结算的医疗费用(指未实行或无法实行门诊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按原政策规定和流程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京津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及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后,可在京津冀试点医疗机构实现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并结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扩大人群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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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