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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的法定解散条件
释义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一、法律对于合伙人解散是怎么规定的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解散如何清算?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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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4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