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规定怎样的 |
释义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主旨是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的行为进行惩罚,并要求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其中,该罪只构成一罪,无论持有的是国家绝密还是机密文件、资料或同时持有两种密级的,都只构成一罪。对于该罪的判决可以考虑缓刑,但需满足一系列条件。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分析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规定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作为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不存在未遂以及其他未完成形态,即只要行为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一律按本罪的既遂论处。 (二)罪数形态认定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无论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是属于国家绝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还是属于国家绝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同时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两种密级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都只构成一罪。 如果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后,又非法持有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属于牵连犯,可择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将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故意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的,非法持有行为被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因此,可以直接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物品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结语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法律规定明确,对于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进行搜查,并可以予以没收。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无论持有的是国家绝密还是机密文件,或者同时持有两种密级的文件,都只构成一罪。判决缓刑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以及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附加刑仍需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其履行工作职责。 国家建立适应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保密、考核、培训、待遇、奖惩、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育,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