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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六百元可以立案吗
释义
    被骗600一般不能立案,但可报警,追诈骗罪需达3000元以上。告人诈骗需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刑事诈骗案一般3个月左右判决,复杂案件时间延长。依据《刑事诉讼法》,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2个月,可延长一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2个月,包括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案件。
    法律分析
    一、被骗600可以立案吗
    被骗600一般不可以立案,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但是可以报警。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3000元,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也就是可以立案了。但是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这时候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只有600,达不到立案标准,如果追回,对方会被治安处罚。
    二、一般告人诈骗需要什么证据
    一般告人诈骗需要提供对方实施了诈骗行为的证据,证据类型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刑事诈骗案一般多久判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被逮捕到开庭,需要3个月左右,案情复杂的,时间还会延长。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被骗600元一般无法立案,但可报警追回损失。要告人诈骗需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刑事诈骗案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复杂案件时间可能延长。以上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需进一步咨询或帮助,请随时联系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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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