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数罪并罚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罪一罪被判处刑罚后,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判决的并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2、同时发现漏罪和新罪,并案处理的,应当先对漏罪和前罪判处的刑罚进行处罚; 3、先发现漏罪,依法并罚后发现新罪的,判处的刑罚和漏罪与前罪并罚后确定的未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