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附件财产清单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清单是很重要的,应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家具电器、车辆、企业投资、知识产权、赠与继承财产等情况,以及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在提交财产清单时,建议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以免损失过多。离婚财产分割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无法证明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法院根据双方争议的财产数额收取诉讼费,但20万元以下的财产争议则不再加收费用。 法律分析 一、离婚起诉附件财产清单内容有哪些? 法院离婚,法院自然会审查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在审判,不少当事人因不了解共有财产状况拖延了庭审,甚至造成二次开庭,增加了自己的诉累,也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所以,到法院离婚,制作财产清单很有必要。离婚财产清单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房产情况; 2、存款情况; 3、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 4、家具电器情况; 5、贵重物品情况; 6、车辆拥有情况; 7、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8、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9、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10、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11、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2、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13、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14、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二、离婚诉讼财产清单提交 离婚案件,对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及争议是一并处理的,法院是按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收取诉讼费的,因此,在立案时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律师建议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可能。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庭审理时双方争议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自2007年4月1日之后,法院实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如果夫妻双方财产争议数额不足20万元,就不必为此动脑筋了,因为,对财产争议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法院不再加收财产费了。 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应当根据离婚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一般可以采取举证的方式,如果不能证明某项财产是个人一方财产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合理、准确地提交离婚诉讼财产清单对于离婚案件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财产清单应包括房产、存款、证券、家具电器、车辆、企业投资权益、知识产权、赠与或继承财产、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财产约定、债权债务等情况。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可适当减少财产数额,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损失。法院可根据双方争议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依法合理处理共同财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产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