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015年5月1日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其直系亲属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购房有效证明材料签发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3.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住房装修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5.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