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交通事故诉讼的资格要求 |
释义 | 交通事故诉讼需满足条件,包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明确被告、具体请求和事实、法院管辖。提起诉讼需准备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伤残鉴定报告等。了解这些条件和材料要求对于选择诉讼解决交通事故纠纷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一、提起交通事故诉讼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交通事故诉讼应准备的材料 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5、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6、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7、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8、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9、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现实中,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途径比较多,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加,不少人在遇到这方面纠纷的时候,往往还是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而此时就需要了解清楚法律中规定的提起交通事故诉讼符合的条件有哪些,若不满足规定条件的话,即使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不会得到受理。 结语 提起交通事故诉讼需满足条件: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提起诉讼需准备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决定书、不属于违章行为结论、调解协议或终结书、伤残鉴定报告、残疾用具配制证明、误工费等鉴定、医疗费凭据、交通费及住宿费凭据。了解这些条件和准备材料对解决交通事故纠纷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在选择诉讼方式时需谨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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