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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释义
    一般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四百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颁行):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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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