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优抚政策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抗日烈士的后代优惠政策,是指抗日烈士的子女,而不是所以的子子孙孙,不包括烈士的孙子辈及以下辈分的亲属。孙子辈及其以下辈分需要靠自己的努力争取社会资源,无法福泽到抗日烈士的恩惠。 这里还包括其他优惠政策,比如抚恤、优先安排工作培训等等,只能是抗日烈士的子女、亲属等,再往下是没有的,更重要的是:这里的抗日烈士指的是没有参与过解放战争或者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成为解放战士的,为新中国的解放做出贡献的抗日烈士。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