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相对人曾提出陈述、申辩,但行政机关不能举证证明其听取了陈述、申辩,不能举证证明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则推定其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属违反法定程序。 2.行政机关未收集、调取依法应予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属违反法定程序。 3.行政机关对于较轻违法行为予以较重处罚,属明显不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