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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处罚相对人的情形
释义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写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五种情形:
    1、单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为处罚相对人。如处罚某某商店(字号)。
    2、单列经营者(业主)姓名为处罚相对人。如处罚某某人(业主姓名)。
    3、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随后标明经营者(业主)姓名。如处罚某某商店(负责人:某某人)
    4、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名,随后标明其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负责人。如处罚某某人(系某某字号的负责人)。
    5、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为处罚相对人。如处罚某某人、某某字号,或处罚某某字号、某某人。笔者认为,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处罚某某业主(标明其系某某字号的主要负责人)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实体和程序法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包括民事程序和民事实体诉讼主体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那么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就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但实践中情况很复杂,下面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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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8: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