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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怎么判刑
释义
    构成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本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既不具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条件,又未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关于股票发行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对于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募股申请,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上同期银行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必须同代收股款的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登记成立后,应当将募集了多少股份、如何募集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2)虽符合法律规定发行股票的条件,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发行企业债券,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的批准。这是因为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是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重要的必经程序,体现了国家对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这种重大经济行为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公司、企业虽具备条件但未经批准即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逃避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督、管理,扰乱了发行管理秩序。这里的“未经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包括虽然提出申请,但未得到批准和对已作出批准决定但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予以撤销后仍然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还包括虽经过批准,但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范围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例如超出招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股票发行总数超额发行股票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是按股票票面金额发行,但行为人却擅自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溢价发行股票;又如超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发行公司债券的等等。
    3、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较轻,不宜作为犯罪来认定和处理,应由证券管理部门依照《公司法》第217条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所谓情节严重,本条原则列举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应包括哪些情形,本条未作规定,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后果严重可以理解或掌握为给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购买者造成重大损失:“其他严重情节”可以理解为多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或者经证券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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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