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民事能力人开具此证明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可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非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