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标异议申请的途径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办理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通过邮寄书件办理等。商标异议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