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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评残流程
释义
    申请: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相关情况。受理、初审: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经初审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地市级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上报:县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上报《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审批、告知: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新评残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通过县民政局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并且在本网站上公示。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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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0: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