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概括:出租人有收租、监督、交付、保持租赁物、终止通知义务;承租人有合法使用、监督、建议、续租优先、支付租金、保管、不改善增设、瑕疵通知、返还义务。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有: 1.出租人有收取租金、对承租方有监督和检查权,以及交付出租物、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通知租赁合同终止的义务; 2.承租人有对租赁物的合法使用权、对出租方有监督和建议权、租赁期满继续承租或购买的优先权,以及按约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拓展延伸 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保险责任如何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物的保险责任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租赁人有责任购买适当的保险,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得到充分保障。保险责任可能包括对租赁物的损失、损坏或盗窃进行赔偿。此外,租赁人还可能需要提供保险证明,并将承担保险费用。另一方面,承租人也有责任妥善使用和保护租赁物,以减少潜在的风险和损失。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保险责任的具体条款和金额,并确保保险政策的有效性和及时更新。请注意,具体的保险责任规定可能因地区、法律和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结语 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出租人应履行监督检查、交付物品、保持符合用途等义务;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妥善使用保管物品等义务。此外,根据合同规定,双方可协商确定租赁物的保险责任,保证物品得到充分保障。具体保险责任需明确约定,并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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