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一、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 对租赁合同的解除事由大致分为双方解除、承租人解除、出租人解除三大类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具体如下: 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造成租赁物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6、承租人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者未依约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知瑕疵的除外。 10、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的权属有争议或者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房租客跑了怎么办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或者造成房屋损坏没有赔偿就离开的,出租人可以联系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清偿债务并赔偿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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