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
释义 | 一、镇江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地址 镇江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京口分中心04-06窗口 二、镇江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镇江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六)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四、镇江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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