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将得到的安置房进行出售? |
释义 | 安置房产权可以出售,但需满足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条件;2)受司法或行政机关限制;3)被收回土地使用权;4)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5)存在权属争议;6)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7)其他法律禁止的情形。 法律分析 得到的安置房如果享有完整产权,并办理了房产证,一般可以出卖。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安置房政策变动:是否允许转售获得的安置房? 根据最新的安置房政策变动,目前并不允许转售获得的安置房。安置房是由政府为了解决特定群体的住房问题而提供的一种临时性住房安排。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或受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政府要求安置房的使用者在一定时间内居住并不得进行出售。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安置房资源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同时避免资源的滥用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因此,根据现行政策,转售安置房是被禁止的,违反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各位居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根据现行政策,转售安置房是被禁止的,违反者将面临法律责任。安置房是为满足低收入家庭或受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而提供的临时性住房安排。政府要求居住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出售,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请各位居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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