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债权人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主张债务。(2)债权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公司的存在状态,债务应当在公司恢复存在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