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程度算校园霸凌行为: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2、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5、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6、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7、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8、分派系结党:孤立、或排挤受害者; 9、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0、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11、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