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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变更与撤销问题
释义
    夫妻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对子女抚育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吊销约定的抚育费。若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减少抚育费,需提供充分依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导致无力支付约定数额。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以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权衡利益、考量利害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产业切割、子女抚育问题等达到的“一揽子”协议,非经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吊销离婚协议的约好,尤其是触及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问题,更应进行严厉检查。两边应实行离婚时对子女抚育权及抚育费达到的离婚协议。
    夫妻协议离婚时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认定为合法有用,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削减抚育费的,应供给足够的依据,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导致无力依照约好数额付出抚育费的,其关于改变或吊销抚育费约好的建议不能得到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与调整措施
    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与调整措施是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并对其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支付方式可以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定期支付等形式,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确定最为适宜的方式。而调整措施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子女抚养费进行调整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如当子女的生活费用发生变化、父母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申请法院审理等途径进行调整。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的经济能力,确保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调整措施能够合理公正地保障子女的成长和发展。
    结语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划分财产、子女抚育等方面达成的综合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特别是涉及子女抚育费的支付问题,应受到严格审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要求减少抚育费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无力按约定支付抚育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当子女的需求发生变化时,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进行调整。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的经济能力,确保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调整措施合理公正,保障子女的成长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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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