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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止法律援助的结案日是哪天
释义
    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一、相关法律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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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2: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