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案件法律援助的结案日是哪天 |
释义 | 一、仲裁案件法律援助的结案日是哪天 仲裁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二、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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