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房地产权利人作为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当然有权提出评估要求,要求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和登记。由于房地产权利人是房地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房地产登记中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房地产登记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登记房地产,其登记行为为房地产权利人服务。但在不动产权利人未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登记机关不得强制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登记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评估房地产;
 2、以年检等名义重复登记;
 3、其他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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