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能怎么确定 |
释义 | 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一般情况下,就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当中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当然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如果因为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保险标的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一、房屋买卖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为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由此可以推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二、租赁合同的法院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管辖法院根据租赁物的不同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法院有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两种情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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