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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资金罪的形态问题
释义
    在犯罪形态方面,挪用资金存在着与挪用公款罪同样的问题,即挪用行为有无未遂的状况,只挪不用是否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既遂。有人认为挪用行为不存在未遂形态,考虑的角度是从目的、结果、构成要件结合论的既遂一般标准出发的。而笔者认为挪用行为存在未遂状态。
    首先,从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面考虑。我们知道,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般可分为结合行为(如,抢劫罪存在方法行为即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和目的行为即取财行为)和单一行为(如故意杀人罪的杀人行为,放火罪的放火行为)。[vi]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讨论到的,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行为只能是挪而不包括用。用不能作为本罪犯罪构成中的目的行为而存在。可见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行为为单一行为。由结合行为构成的犯罪较由单一行为构成的犯罪更易产生未遂的状态。但仅仅以这点来评判认定挪用资金罪无未遂形态是武断的。从挪用资金的着手即开始实施挪用行为到侵害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的正常使用并不是由一连串的因果关联组成的。行为和结果并不是铁板一块,不可分离的。正如杀人罪,行为人实施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必然关系。行为人可以实施杀人行为而因被害人的幸免而被判定为杀人未遂。正是由于在这种单一行为中未遂存在的可能性决定了挪用资金罪不能因其是单一行为而非结合行为就被判定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其次,承接上文,从犯罪结果的方面来看,挪用资金罪的犯罪结果可以出现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达到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挪用资金罪被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权,是一种实在的权益。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挪用资金罪是结果犯。实践中,挪用行为的完成通常是客体的被侵犯相联系的。然而,并不能就此否定本罪存在未遂形态。所谓挪用是将资金挪作他用,在本罪中,客观行为应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意图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资金挪为他用的行为。挪为他用的行为对资金被挪用的结果而言并不是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即当资金被挪用就存在挪为他用的行为而存在挪为他用的行为并不必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结果。例如,甲意图通过公司账户将公司资金1000万元转入个人股票账户,并同时输入了假的借贷信息。而由于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有完善的核对保护设置而使甲的行为未能行逞,同时甲的操作被记录,作为控告甲的有利证据。因此,从结果方面来看,挪用资金罪在现实情况中完全有可能产生未遂的情况。
    最后,若确定挪用资金罪存在未遂,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较大的,也是较积极的影响。首先这将进一步淡化用途的作用,将司法机关的注意力转移到挪的行为上来,为实务界松绑。长久以来,实务界为挪用资金的用途争论不休,更多地注意了当事人是如何处置被挪用的资金,而淡化了对挪用行为的揭示与惩治。背离了立法者为保护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权惩治非法挪用资金行为的本意,挪用资金罪的四个用途成了束缚司法机关断案无形的枷锁。引入挪用资金罪未遂的概念,不仅廓清了立法者的原意,更重要的是可以将长久以来困扰司法界的四个用途是否应当成为构成要件的问题解决,从而为实务界松绑。其次,承认本罪存在未遂形态,可以加大司法机关打击挪用资金罪的力度,更广泛、更有力地保护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处罚挪用资金的未遂行为是加大对其惩治力度的一种表现;对犯罪分子而言其犯罪的成本加大,能进一步抑制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同时,挪用资金罪未遂情况的明确化,也是对已经挪用了资金并侵犯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却未进行使用的情况不以未遂而以既遂来看待的一种法律依据,可以作为对现今白领犯罪日益猖獗,挪用资金屡禁不止的状况加大规范力度的一种法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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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