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核材料是指根据中国1989年1月10日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规定,除钵1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的钵、铀 1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有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材料。其中,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天然存在的同位素235对同位素238的丰度比的铀。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境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督是指采用各种方法,避免海关监督,检查,试图将核材料通过国家(边境)国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核材料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材料的典型行为。另外,走私核材料有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核材料的; (3)与走私核材料的罪犯通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收据、证明书、运输、保管、邮寄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故意知道是核材料,但是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盈利,但是有没有这个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