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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核材料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一、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少于500千克的天然铀;
    ②少于1000千克的贫化铀;
    ③少于1000千克的钍。
    2、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一
    239、铀一
    233、同位素铀一235或铀一233或兼含铀一
    233、铀一235其总丰度与铀一238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一235与铀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钚一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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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3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