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补偿责任主体和范围 |
释义 |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补偿主体包括土地使用者和相关权益人。土地使用者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单位和个人。而相关权益人则包括土地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联的利益主体。 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对土地使用者和相关权益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应该遵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补偿的公正、合理和可行性。同时,在补偿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尊重土地使用者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依法取消或终止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并收回土地的行为。以下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且未续期。 2.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等规定,以及规划、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3.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开发、建设等义务。 4.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转让、抵押或出租,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 5.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期间,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或者建设用地范围。 6.土地使用权人违反规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等。 7.土地使用权人的单位或者个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照,或者被吊销建筑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等资格证书。 8.土地使用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没有依法继承人。 总之,土地使用权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使用权相关义务,否则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该内容由 罗建权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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