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先行拘留情形,包括正在犯罪、被指认、发现犯罪证据、企图逃跑、有毁灭证据可能、身份不明、涉及重大嫌疑等。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拓展延伸 刑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审判程序及权利保障 刑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审判程序及权利保障涉及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多项权利保障,包括被告人有权申请辩护人、提供证据和质证、陈述意见等。此外,该条还明确了审判程序的要求,包括公开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据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 结语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确保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被告人享有申请辩护人、提供证据和质证、陈述意见等权利。该条规定的审判程序要求公开审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证据等,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一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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