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可以通过提供签订的结算协议、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或者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方式,来证明债权凭证载明出借本金数额并非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本金数额的数额认定及利息的提前扣除,应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予以事实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