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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特别重大损失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
    


    1、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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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