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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驳回行政诉讼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一、行政诉讼哪些情况下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就行政诉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做出了对应的规定。其中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之间是完全不一样的。主要有两点,一是驳回起诉否定的是当事人程序上的请求权,而驳回诉讼请求否定的则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二是,驳回起诉采用裁定方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采用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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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