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受理后可以驳回吗?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一、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1、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做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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