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招投标合同中如何预留破产赔偿额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预留破产赔偿额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承接合同过程中,如因合同另一方方破产等原因而造成经济损失时,能够及时获得一定的赔偿。破产赔偿额度的具体设定需要结合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可根据投标人或中标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合同期限、履约保证金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在设定破产赔偿额度时,应当注意不得损害其他合同相关方的法定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合同中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和期限;(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四)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责任和权利;(五)合同解除、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方式;(六)争议解决的方式;(七)法律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及时发送所有招标人,并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同时说明保证金数额、缴纳方法、退还条件和期限;没收保证金的条件以及开标、评标、择标办法;标书的组成、格式、内容、密封和递交方式;在合同签订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接触;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人时,不得以不当的理由干扰最低限价和成交价决策,并按照比选结果公开中选结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破产清算期间,非破产人与破产人就清算事宜订立的协议,应当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商的意见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 破产清算不足以清偿破产债权的,法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权利和破产财产的状况,依法将破产债权按照优先顺序得到清偿,不能全部清偿的,按照比例分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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